七、督查督办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工作原则
1、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2、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推动工作的落实。
3、注重实效原则。按“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重在落实。
(二)督查督办的内容
1、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及明确交办的任务;
2、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情况;
4、群众投诉举报的、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处理情况;
6、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7、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查方式
1、书面督查。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事项,由市食安办以通知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地区、部门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2、实地督查。对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目标等事项,由市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
3、会议督查。对重要督办事项,市食安办可建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适时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八、通报制度
为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通报制度,对下列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原则上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内部通报。具体通报事宜由市食安办承办,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
1、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2、报告事项落实情况;
3、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5、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