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通知
(衡政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经济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找矿,增强矿业经济发展后劲
(一)国土资源系统、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积极申报矿产勘查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地勘资金,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
(二)除政府出资已达普查以上程度探矿权外,原则上暂停向自然人和非政府公司法人出让商业性探矿权,建立政府主导的矿业权储备机制,组建矿业权储备经营机构,通过财政投资受让探矿权并进行商业运作。
(三)对承担市县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可获得矿业权出让纯收益一定比例的奖励性质的分成,分成标准为:出让纯收益在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8%;1000-2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5%;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3%。省有关政策出台前,按此规定执行,省有关政策出台后,按省统一标准执行。
二、加强矿产勘查开采市场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组织开展已设探矿权、采矿权项目清查活动。对圈而不探、长期停止开采、长期拖欠矿业权价款等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予以查处,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收回已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
三、提高办矿门槛,有序、限量出让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