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采矿权项目必须按规定报批采矿权设置方案,没有经批准的采矿权设置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组织采矿权出让,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二)新设采矿权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要求,符合地质勘查程度要求,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和开采准入条件,符合矿产资源整合要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新设采矿权项目进行严格把关。
1、新设采矿权应达到详查或勘探的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和级别应符合开发设计要求。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勘查程度。
2、新设采矿权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煤6万吨/年、铁矿石30万吨/年(小型矿床3万吨/年)、锰矿石2万吨/年、铅锌矿石3万吨/年、锡矿石3万吨/年、岩盐5万吨/年、芒硝5万吨/年、高岭土2万吨/年、长石5万吨/年、水泥用石灰岩10万吨/年、普通建筑用砂和石料5万吨/年。
3、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其矿区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矿业权空白地处置。
四、鼓励对矿产品进行加工和深加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一)对矿产品加工、深加工和盐卤精细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规定的投资强度的,按《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衡政发〔2011〕9号)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二)采矿企业新上矿产品加工、深加工项目的,开发利用低品位、难利用资源和废弃资源的,对多矿种综合开采、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按下限征收。
(三)对新设矿业权项目,通过提高矿业权竞买保证金、注册资金要求等,促使矿业权人就地进行矿产品加工、深加工。
(四)对矿产品加工、深加工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优先申报政策支持项目。
五、强化矿山安全工作
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矿山尾矿库安全和矿山次生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和监管,确保矿山安全。
六、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与监管,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积极申报并实施绿色矿山等项目,保护并不断改善矿山生态。
七、优化矿业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