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
凡符合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组织参保。
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含大、中、小学和高职、中专、技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旦缴纳,不予退还。
二、基金筹集标准
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200元。“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资助。
三、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支付,即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设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各县市区开设基金收入、支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