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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通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住院报付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取消医疗救助人群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救助对象通过合作医疗补偿和民政二次救助后,住院医药费用实际补偿比例应不低于80%。

  (二)医疗救助仅限于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且符合《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治疗药品费用。

  (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报销35000元。特大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心脏病手术)封顶线为50000元。

  第六条 救助办法:

  (一)身份确认与登记备案。县民政部门按照《大通县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并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动态数据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及时更新救助对象数据库,并将参合农民数据与救助对象数据合并管理,区别显示。

  (二)核对身份与救助支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经办窗口对救助对象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患者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民政部门确定后的救助证件等)进行核对,事前按病种预算住院费用,分别计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偿额度,并免收住院押金,低收入人群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住院费用,事后定点医疗机构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民政部门分别结算。

  (三)协调指导与监督检查。县财政、民政、卫生部门共同对“一站式”服务过程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直报窗口为农村困难群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同时,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 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医疗救助资金由上级民政部门分配的专项公益金和社会捐款等资金组成,县财政根据财力逐年增加配套资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医疗救助提供的资助,纳入医疗救助资金,统筹安排。

  (二)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救助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或列支其它费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节余结转下年使用。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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