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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大庆市施法气球活动审批办法》等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七)开展施放气球业务所必需的器材、设备是否齐全,能否正常使用,是否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有关器材、设备物权证明材料是否有效等;
  (八)充灌气体运输、使用和存放安全许可证、检测报告和委托协议等说明材料是否有效;
  (九)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施放气球安全要求;
  (十)其他材料是否符合开展施放气球业务的要求。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完成书面审查后,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或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程序如下:
  (一)听取申请单位自查情况报告;
  (二)核查申请单位法人资格、组织机构设置、作业人员配备等情况;
  (三)实地勘察办公和仓储场所环境及其安全状况;
  (四)核对施放气球活动所需的器材和设备,必要时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检查施放气球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必要时对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模拟;
  (六)考核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及专业知识水平;
  (七)对申请材料中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逐一进行核实;
  (八)填写《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
  (九)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核查意见;
  (十)申请单位在《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第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材料初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市气象主管机构印章的《资质证》。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因申请单位原因导致现场核查不能如期进行的,所中断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时限内。
  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发生办公地址、仓储场所、作业人员变动或法人证有关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资质证》有效期三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施放气球的情况及《资质证》等材料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二条 取得《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延续。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申请,在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外省、市(地)有关单位,到我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取得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备案证明,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挂靠《资质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依法被撤销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检不合格,且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三次或以上的;
  (七)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挂靠《资质证》的;
  (八)逾期不申请年检的;
  (九)不再具备施放气球必备条件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附表一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申请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

□有  □无

持有资格证人数

 

中级职称人数

 

充灌气体

□氦气 □氢气 □其他

气体来源

□外购  □自制

施放类型

□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专用设备

减压阀    储气瓶  

压力表    运输工具

专用设施

库房       M2

危险标志

 □有  □无

安全设施

安全责任制

 □有  □无

防火标志

 □有  □无

安全防护品

 □有  □无

消防设备

 □有  □无

说 明

送审资料:

□1.法人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从业人员登记表及其《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 从业人员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办公和仓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6.工作场所和库房布局平面图;

□7.施放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或年检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本表连同送审资料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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