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凤区龙华路北侧区块房屋征收的通告
(庆政通〔2011〕6号)
为推进庆东新城建设,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龙凤区龙华路北侧区块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龙凤区龙华路北侧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龙凤区龙华路北侧区块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大庆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龙凤区人民政府。
五、签约期限: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
六、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龙凤区龙华路北侧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龙凤区龙华路北侧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全面推进龙凤区老城改造, 市政府决定对龙凤区龙华路北侧区域进行旧城改造,对该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大庆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龙凤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北至滨洲线,南至龙华路,东至外环路,西至航煤管线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并同时收回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