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偿方式:商业性质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他房屋货币补偿。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限内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
七、货币补偿
本次征收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进行评估作价,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一)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房屋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无合法产权手续但属历史遗留房屋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认定结论结合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三)无合法产权手续但建设在房屋权属人合法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房屋结合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四)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装饰装修单独评估给予补偿。
(五)在合法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或为保证房屋正常使用必备的房屋附属设施评估作价给予补偿。
(六)违法、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生产设备按规定评估作价补偿或给予设备搬迁补助费。
(八)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单独评估补偿。
八、产权调换
(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面积及结算差价的方式。
商业房屋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的相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征1还1,不找差价,在原址新建项目中进行安置。
户型:贴近被征收房屋户型设计,上靠户型超出部分,被征收人优惠价购买,不足部分按照原房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办法。
按照被征收房屋位置沿龙华路北侧原有顺序对应在新建项目中位置进行选择。
过渡安置:自行过渡,按实际发生过渡时间按月按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至2012年12月底。
九、搬迁和过渡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