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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的意见

  3.地下水开采利用管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用户。原有用水户必须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取水许可,统一安装计量设施,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同时要逐步限制用水量,最终实现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原有取水许可证到期的,一般不再续办。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非农业地下水用户,必须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管理,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管网铺设到达后,用水户要适时接入公共管网,并停用地下水。

  4.地热水开采利用管理。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及审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采矿权价款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规定,按具有采矿权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价格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地热、矿泉水、砖瓦粘土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威价费发〔2005〕4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威海市区地热水开采利用单位和个人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1元提高到4元,另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每立方米2元,其他地方地热水开采利用单位和个人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5.矿泉水开采利用管理。开采利用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及审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采矿权价款依据财综字〔1999〕74号文件规定,按具有采矿权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价格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威价费发〔2005〕4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威海市区矿泉水生产企业的污水处理费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水利局《关于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并相应理顺其它用水价格的通知》(威价管发〔2006〕12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他矿泉水生产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6.明确收费主体。威海市区地下水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威海市区城市供水管网自来水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集团代收;威海市区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水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威海市区城市供水管网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集团代收,地下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各执收部门要加强规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做到应征必征,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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