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高考结束至录取全过程):重点审查上线考生和预录取状态考生档案资料,不符合条件者经县考办再次审查确认后由县政府行文向省招委上报材料后取消录取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要求,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修定〈关于普通大中专学校招生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执行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的补充通知》(青教招委[2006]33号文)和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青招委办[2009]58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报名程序,集中精力严格审查已报名学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和加分条件。
(二)实行考生毕业证、会考证、身份证、户口簿、考生学籍档案“五对照”,特别要审查毕业证、身份证和会考证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严格审查户口本中的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照顾条件等,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者允许填写《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表》,做到考生学籍档案、户口本和《资格审查表》等所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同时,按《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好考生高中阶段的学籍档案。
(三)各派出所要对完全中学和县招生办交来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进行审查盖章签字,对有疑问的户口,特别是对外省籍考生的户口(是否常住户口)、家庭成员、落户时间、是否正常迁移户口、家庭地址、直系亲属(指父母)户口所在地等要严格审查,对“一人双证”,“一人双号(两省身份证号)”的现象要严厉查处,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落户人员,要与其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其户口回迁手续,要严格执行户口迁移政策,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对18周岁以下人员单独进行户口迁移和集体户口迁移等各类可能涉嫌高考移民的户口迁移事项要严格审查把关。积极配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做好省外迁入我县学生及家长的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的审查工作,对违规落户、违规办证的要一查到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省招委制定的报考条件和报名方法,采取户籍、学籍双认定、高中学籍电子注册、户籍底册检查、省外借读学生高一注册、报名资格公示、鼓励举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和历届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重点审查在省外借读、高中中途转学、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冒名考试等情况。各完全中学要认真审核报名考生的学籍、户籍、身份证、会考证等相关材料,对户籍由外省迁入我县和资格有疑问的考生情况,学校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单独造册报送县招办,学校校长、教务处、班主任要审核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