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和相应行政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建设,根据《中共辽阳市委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支持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建设的决定》(辽市委发〔2011〕4号)精神,现就高新区享受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和相应行政审批权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在高新区24.37平方公里范围内,法律、法规明确的市级政府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权限和相应行政审批权限,委托高新区及其职能部门代行职责。
(二)高新区行使市级行政管理权和相应行政审批权,涉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向市直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和建议,不再提请市直有关部门审批。有关发放证书的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发放。需由省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高新区代拟文稿,经市直有关部门盖章上报。涉及财政管理体制的,按原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三)高新区在享受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和相应行政审批权限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享受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和相应行政审批权限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二)土地出让金、租金的收缴和使用。
(三)新增建设用地(宏伟区内)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市以下返还部分重点用于扶持宏伟区内土地整理项目和实施农业项目的使用)。
(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核。
(五)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土地收购储备。
(七)编制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八)规划许可(只限工业项目)。
(九)建筑质量监督。
(十)工程验收。
(十一)建设工程放线及验线。
(十二)招投标监督管理。
(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
(十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