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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创建活动的意见

  7.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场站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严查不进站经营、无证经营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8.强化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安全监管。 2011年底前,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驾驶人基础台账。充分发挥派出所、交通协管员和农机监理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客货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工作台账,摸清基础信息,并及时了解出行动态信息。
  四、考核评价
  (一)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市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标准及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市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
  (二)2011年,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县(市)进行自评、初评、复评。8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标准组织对县 (市)人民政府创建活动完成初评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然后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复评,9月上旬完成评价工作。今后每年4月底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上一年度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6月底前,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 (市)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9月底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省上报的达到复评条件的县 (市)进行抽查或者互检,并公布复评、检查结果。 2010年(含)以前已获得平安畅通县(区)称号的,其称号继续有效。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在考核评价中一票否决,已授予创建称号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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