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由县级统筹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一)建立新农保工作网络。各县(市)区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按规定程序组建新农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基础上,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新农保工作。村配备新农保代办员,可由村干部兼任。要保持各级新农保经办人员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保证新农保工作的连续性。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二)加强新农保经办服务。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进入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六、相关制度衔接
(一)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已经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