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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市政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对于我市依靠增量调整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全面实施“五大发展战略”,建设特大型城市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工业产业集群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及省有关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形成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辽阳市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工业产业集群发展,指导重点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协调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引导工业产业集群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发展工业产业集群的责任主体,要承担起全部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理顺工作体制和机制,营造发展氛围。

  二、设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强化资金引导功能

  设立辽阳市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筹措1000万元,专项用于以下方面:配套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平台扶持资金;配套省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对全市新建立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企业给予奖励;对全市重点工业产业集群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金补助;对重点产业集群人才培养给予资金补助;对全市工业产业集群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予以奖励。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园区承载能力

  鼓励采用多种模式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园区“七通一平”、专业市场、物流基地、标准化厂房、生产服务性功能区等建设,提高工业园区对产业发展的承载能力。支持促进产业集群所在工业园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市政基础设施及节能环保设施建设,积极落实省政府出台的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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