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五级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街道立即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并对其他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地带的群众。
(四)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有组织机构、防治经费、防灾规划、应急预案、防灾制度、宣传培训、气象预警预报、隐患点监测、监测手段和仪器、警示牌设置和信息传递等建设。进一步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网络体系,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构建防汛、地质灾害、气象等部门互联互通的监测网络,连接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气象等信息。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有关数据和信息,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相关资源的共享。
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本辖区群测群防工作部署,落实群测群防隐患点和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每个隐患点必须编制“两卡一表”(即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和防灾预案表),并将“两卡”发至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提高社会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电力和旅游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城乡基础设施、水库周边、河道岸坡、公路沿线、校舍周边、电力设施、旅游景区等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并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应掌握辖区隐患点(区)情况和威胁范围、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五)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02号)精神,对经勘查查证确需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有效治理。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治理责任;对人为因素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负责”原则,依法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同时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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