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地质灾害统计汇总按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6〕56号)要求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谋划好、组织好、落实好。要建立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人、定点、定时监测工作,并予以公告,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对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建设、水利、交通、安监、旅游、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利、气象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防汛和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互通。
(二)健全制度,加强协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包括: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地质灾害巡查制度、地质灾害监测制度、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地质灾害抢险施救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制度进行补充完善。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安监、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信息交流。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掌握雨情,并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为制定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成因、类型、防治手段的研究,为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危险性评估、工程治理、抢险施救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
(三)严格审批,强化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监督检查,杜绝人为活动加剧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