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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1.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县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安置。
  2.实行三年待聘制。待聘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以优先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
  4.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止2011年6月30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未聘人员,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毕业并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原单位如有相应空缺岗位,优先聘用。
  5.允许提前退休。
  对编制和人事计划外的未聘人员,各县区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具体政策,妥善处理。
  (七)开展绩效考核。在县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和满意度评价。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考核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医疗费用控制和工作效率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定期组织内部绩效考核工作。
  (八)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水平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不低于5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九)规范药品采购。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要求,规范操作,高效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要全部通过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坚决杜绝网下采购行为。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及时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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