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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对申报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的蔬菜种植场、生猪、水产品养殖场和外海捕捞渔船,每年组织一次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蔬菜、生猪调控基地,可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政府申请对其设施农用地进行审核。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政府予以完善用地手续。

  经认定的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调控基地,由该基地所在的区政府对其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第十条 经认定的调控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认定的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调控基地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生物发酵舍“零排放”、生态养殖模式改造、粪污无公害处理改造、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环保治理、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政府资金扶持。

  (二)经认定的外埠调控基地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环保治理、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政府资金扶持,其扶持额度随上年对我市供应量浮动。

  (三)厦门市商务、农业和渔业部门帮助协调本市区域内的调控基地建立与蔬菜、生猪、水产品批发市场、卖场超市的产销关系,实行产品场场、场店挂钩。经认定的外埠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农产品优先进入本市批发市场内基地农产品(优质农产品)销售专区。

  (四)优先获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政策、产销动态信息。

  (五)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调控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统一规定,悬挂市菜篮子办颁发的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标牌。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与管理,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自觉接受厦门市菜篮子办和农业、渔业、批发市场等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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