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调控基地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厦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视情追回财政扶持资金。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所在地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一)市场供应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厦门市菜篮子办调控的。
(二)基地生产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基地产品年审不合格的;在抽检过程中,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被检出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被检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的。
(三)将标志使用权转让给尚未认定的同类产品种植养殖场使用;虚报或伪造供应本市产品数量的。
(四)基地生产规模发生变化或者转产的,达不到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丧失无公害生产条件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且不及时按照厦门市菜篮子办或管理部门要求纠正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七)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认定资格的。
第十七条 对取消认定资格的基地,在两年内不受理其再次申报,并向批发市场公布。
第十八条 按“农超对接”方式向我市大型连锁超市供应产品的种植、养殖、捕捞基地,可由连锁超市参照批发市场的推荐方式予以推荐认定和进行日常管理。相关补贴标准参照供应批发市场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菜篮子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厦门市本地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申请表
种植养殖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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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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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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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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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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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水产品种植养殖亩数/生猪及能繁母猪存栏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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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菜、水产品年产量(吨)/年出栏商品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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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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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公害产地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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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无公害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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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公害产品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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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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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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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菜篮子”办评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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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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