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50%与实际年担保费率之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融资担保时间满1年的奖励金=担保额×(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实际年担保费率);
(2)融资担保时间未满1年的奖励金=担保额×(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实际年担保费率)×担保天数÷365天。
(二)支持范围。
1.专项资金所支持的担保额仅限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
2.专项资金资助的担保业务包括各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自行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和在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进行再担保的业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采取以下两项原则:
(一)资助资金规模总额控制原则;
(二)拨付方式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支持比例封顶”的原则,即每季度按核定金额50%下达资助计划并拨付资金,年度结束后根据剩余的资金额度再按比例追拨各季度各项目的资助资金。
第四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担保机构必须首先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同时报送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项目计划。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审核担保机构的财务制度、及其提取和管理使用各项准备金情况,并出具报告。市科工贸信委对担保机构是否符合条件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其自行担保的业务在季度结束后5天内,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汇总表;
(二)担保机构与中小外贸企业、银行签订的三方项目担保合同(复印件);
(三)担保机构与中小外贸企业签订的项目贷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保费发票(复印件)。
第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段内新增的融资再担保业务,由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在季度结束后5天内,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