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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律师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律师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
(深财购〔2009〕21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试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深财购〔2008〕19号)的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完成对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的公开招标,根据本次招标结果,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了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库(见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告)。为切实做好律师服务类项目采购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适用的采购项目

  (一)预算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且小于200万元的律师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项目所需供应商数量由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前自行确定。

  (二)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项目,以及以资格招标(列1元计划)方式实施的律师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在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后,仍按现行方式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参与对律师服务预选供应商的招投标活动

  根据《200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服务项目,申请单位应填报《法律服务项目采购审查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该法律事项的情况介绍、申请政府采购的必要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确需对外购买法律服务且符合政府采购服务条件的项目,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采购计划,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定程序和本通知规定的定标方法从预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在正式签订合同前,该律师事务所需提前5个工作日将待签订的合同报法律顾问室审查。

  三、预选供应商定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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