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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律师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


  所有纳入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管理的律师服务类项目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邀请所有预选供应商参加,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在采购实施前公开采购项目具体的采购需求内容、预算金额等,公告期不少于5天,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但价格分不得少于30分,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由5人组成,其中行业类专家3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指派1人,采购单位代表1人。谈判小组组长从行业类专家和法律顾问室代表中推荐产生。

  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在网上公告。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市财政部门投诉,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预选供应商管理办法

  (一)本次入围的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实施期为一年。

  (二)加强预选供应商库的管理,采用项目跟单反馈方式严格考核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承担项目的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向采购单位和法律顾问室书面通报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每个律师服务类项目都必须由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网上填写《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馈预选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并录入供应商管理库。

  (三)预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报市财政局批准取消其预选供应商资格,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入围供应商资格的;

  2.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其他违规行为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或行业协会自律惩戒的;

  3.无正当理由,谈判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履约的;

  4.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采购合同的;

  5.拖欠员工工资,经劳动或其他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

  6.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7.不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或谈判约定以及采购合同要求全面真实履约,履约情况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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