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的通告
(东府〔201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东莞市全面推广粤Ⅳ汽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1〕59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Ⅳ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694-2009)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
二、自2011年8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符合粤Ⅳ标准的车用汽油,粤Ⅳ标准车用柴油推广使用的时间另行通知,目前仍按国Ⅲ车用柴油标准执行。
三、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粤Ⅳ字样标识,并于2011年8月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Ⅳ)”字样。
四、粤Ⅳ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Ⅳ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