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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海东地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促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地、县、乡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以明确职责、充实机构、保障运行、提升功能、扩大服务为目的,加强地区供销社建设,进而组织、引导、带动全区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完善服务,健全网络。强化县、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建设,进一步明确其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建设、实现城乡消费环境均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健全农村商品营销体系、保障生产资料供应、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服务的责任。完善内部结构,地、县供销社的人员编制不能少于6人,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5年内每年各建1个基层示范社,改造提升1个乡镇中心社,恢复重建1个空白乡镇社。要选派年富力强、文化素质较高、懂经济管理的干部充实供销合作社,使其真正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领导集体。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分层次培训,既要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挂职和交流,又要弘扬供销合作社艰苦奋斗的精神,造就一支吃苦耐劳、敬业爱岗的供销合作社队伍。

  (二)进一步明晰供销合作社职责。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既有管理权,也有经营权和服务权。各县财政、土管部门要依据原始资料,尽快确认供销合作社的土地和资产权,推动供销合作社用明晰的资产招商引资,置换联合,发展壮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要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各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认真核实,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金的问题。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参照国有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已用社有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要全面兑现医疗保险制度,真正保障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后顾之忧。对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要求5年内全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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