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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

  (二)供热计量改革。一是供热计量技术路线。各县(市、区)要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从热源到管网、换热站、终端用户的整个系统实现供热计量智能化、系统控制自动化、住户用热自主化、政府监管科学化。各供热企业要抓紧设立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完善控制、调节、监测、故障报警、智能收费等系统。供热计量产品必须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目录产品,选型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二是切实抓好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及同步计量收费。要把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内容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更换。各县(市、区)要抓紧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进行清理检查,对未安装供热计量与温控计量装置或已安装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实行同步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责任。供热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供热计量奖补资金分配具体办法,资金发放额度与供热计量改革绩效和供热节能量挂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执行。
  (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要统筹安排建筑物(群)采暖制冷系统、照明系统、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投资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进行公共建筑能耗调查摸底,确定重点用能建筑,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按现行建设程序进行监管。
  五、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来源和改造模式
  (一)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2011-2013年每平方米45元,其中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每平方米27元。二是省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先进县(市、区)项目奖励、与节能改造有关的经费支出。三是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和节能改造任务,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或奖补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城市建设资金。各县(市、区)要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将改造项目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并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并通过国家级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新项目时,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减免同等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认真贯彻市政府〔2007〕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对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额的统筹,严格按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后全额返还。利用好沉淀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给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每平方米10元奖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以上基础上,另行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奖励和配套政策。四是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入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改造。五是其他资金来源。部分小区房屋维修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同意后,用于补贴建筑公共部位(如屋面)的节能改造。权属单位可以在法定公益金和职工福利资金中列支改造费用。居民住宅户内门窗更换改造费用,鼓励由居民家庭承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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