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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通知

  应急办的机构设置应当与工作实际相适应,足额配备专职人员,其人员编制不得挤占、挪用。
  市、县(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村(居)委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级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全面建立和实施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的要求。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第十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国家及省、市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指导村委会(居委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切实可行。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研究修订一次,其他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研究修订一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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