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三十九条 执行应急公务时,持有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第四十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向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提供必需的食品、饮用水、医疗和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必要时设立基本生活保障、心理干预服务站点和信息传播设备。
第四十一条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潮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计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基本控制或者消除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害监控、污染治理、宣传疏导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防止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十四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通信、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医疗等公共设施。
第四十五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管委会)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