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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户籍居民,到户籍所在镇(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也可通过所属居民委员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农村户籍居民原则上通过所属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规定范围的城乡困难群体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为每年9月至11月,参保人员应在此期间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续保)缴费手续。超过规定缴费期未办理参保(续保)缴费手续的,只能于下一年度再参保缴费。
  出生3个月内的婴儿以及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不受上述缴费期限制,其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各类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就读的未随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日制学生,可通过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于每年9月至11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和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手续,学生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未参保的新入学学生于入学当月办理参保手续,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选定档次缴费标准的25%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按本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本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规定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起按本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自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含达到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规定缴费期内未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自次年1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按照一种基本医疗保险类别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转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类别的,原参保类别的医疗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省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政策内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在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限额内由参保人员和统筹基金按规定共同支付。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就诊医疗机构类别确定,具体标准为:本市一类医院300元;本市二类医院500元;本市三类医院800元;外市市级及以下医院1200元;外市省级及以上医院1500元。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参保人员参保类别和缴费档次以及就诊医疗机构类别确定。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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