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户管理、分账核算。
本规定施行后,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原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城乡统筹过渡期结束后10日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县(区)原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按前款规定全额划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十条 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助。
中央、省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在城乡统筹过渡期结束后,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在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2011年,市、县(区)财政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市财政每人每年17元,各县(区)财政每人每年39元。今后各年度补助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根据学校隶属关系进行安排。其中:省属学校按规定由省财政负责安排;市属学校除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县(区)属学校按照前款规定由各级财政分担。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人数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6月底前全额划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区)财政应负担的补助资金未及时上缴的,由市财政部门在税收返回款中扣缴。
第五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各县(区)财政部门于每月20日前根据次月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需要,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预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申请,市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应于每月25日前予以拨付。预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五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市级风险储备金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总额的10%计提,今后视市级风险储备金累计结余情况可对提取比例作必要调整。
各县(区)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其差额部分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70%,市级风险储备金承担30%。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财政、地方税务、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查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并做好相关防范工作,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投诉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