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潮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对中央、省属驻潮及市属企业和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潮安县、饶平县所属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为县级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集和缴纳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