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级和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为:
  (一)水电、火电、风电、热电等发电企业按上网销售电量0.001元/千瓦时-0.003元/千瓦时征收(不含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企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1.5%-3%征收(不含销售政府保障性住房部分);
  (三)建筑安装企业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1%-3%征收;
  (四)烟草专卖企业按销售额的0.5%征收;
  (五)金融保险企业(不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小额贷款公司)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1%-3%征收;
  (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统一纳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第(一)、第(二)、第(三)、第(五)项规定的征收标准暂时按照幅度下限执行,今后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依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会同市财政、地税等部门提出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县人民政府需要调整征收项目和标准的,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地税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随税收同征同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确定具体缴纳义务人,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同时向社会公布。
  缴纳义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缴纳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编制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加盖公章后附相关发文送交主管地税部门。
  主管地税部门应在收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送交的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后及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相关缴纳事项。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申报征收,缴纳义务人应于每月的1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应缴数额,并于每月的25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缴纳。缴纳义务人可以采用电子申报、纸质申报等方式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应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附报纸质申报资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