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按月征收的,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按季征收。
缴纳义务人逾期未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缴数额,由地税部门按照核算应缴数额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或每季第1个月的15日前对上月份或上一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的价格调节基金电子应征数据,通过联网或报盘方式传送主管地税部门;同时以纸质形式,送交主管地税部门。
第十五条 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域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主管地税部门每月采用调库方式列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收入。财政、地税、国库部门应做好对账工作。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数额,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实收情况季度报表送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多征或错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比照税款退库流程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八条 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缴纳义务人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在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起始日期30天前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属缴纳义务人的减、免、缓申请,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缴纳义务人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相关财务报表,以及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数额和起止时间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