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
(七)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市性市场价格调控和地区间的平衡、调剂,并优先用于湘桥区、枫溪区的市场价格调控;潮安县、饶平县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市场价格调控。
第二十九条 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湘桥区、枫溪区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计划送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收支预算。价格调节基金应严格按批准后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预留一定的资金作为应急事项支出预算。用于应急事项支出预算的项目支出,根据发生的应急事项,按照特事特办要求,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紧急情况对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提出使用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生应急事项,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人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应急事项名称、使用方向、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对受理的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项目预算支出的(含专项补助,包括调剂地区间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的专项补助),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价格调节基金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财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