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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邢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市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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