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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市级储备粮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并负责弥补。

  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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