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两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编制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协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 每年末,市、县两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申请地居民常住户籍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一定限额;
(三)无房或者自有住房(含租住保障性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户标准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
政府引进的人才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不受户籍和收入的限制。
家庭总资产限额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算并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户为单位,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及确定家庭配租面积,应首先确定家庭人口数。家庭户(含单亲家庭及单身家庭)的认定、家庭人口数的认定、无房户及房屋面积的认定,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3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