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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包括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物业等其它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等。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对缴纳租金确有困难且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并由住房公积金发放部门直接划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指定账户用于缴纳租金。无工资(退休金)收入也无住房公积金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租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能擅自对配租房屋进行装修。经出租人批准,允许装修的,不能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进行装修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或产权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补缴市场租金和公共租赁房租金的差价。对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腾退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对拒不退房的,应按合同约定严肃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通报;必要时,申请司法程序解决。
  (一)无故拖欠租金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屋中居住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六)合同期满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在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其它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需要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当地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每年复核1次。承租人有义务将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工作单位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有义务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真实材料,配合做好年度复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当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征收人应当提供与原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相当的住房,用于和被征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中需支付的差价,由产权单位支付。产权调换后取得的住房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由产权单位按合同约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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