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审计局关于《海北州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9〕185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审计局关于《海北州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州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海北州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
(州审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财政专项资金和上级拨入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指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专项资金,以政府名义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等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州审计局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应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进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计划,应从财政部门获取各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
部门和单位内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未经国家审计机关委托对专项资金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应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审计内容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审计监督:
1、专项资金拨付情况。重点审计专项资金是否逐级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滞拨的问题。
2、项目实施情况。重点审计项目是否按批准执行,有无擅自改变计划或不按上级批准的要求执行的情况。
3、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重点审计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和资金绩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