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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9〕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指导思想
  1.4 污染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3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6 应急救援队伍
  2.7 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工作
  3.3 预防及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监测
  4.6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医疗卫生保障
  5.8 生活保障
  5.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5.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5.11 应急能力评价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附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处置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及时合理处置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氯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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