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9〕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指导思想
1.4 污染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3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6 应急救援队伍
2.7 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工作
3.3 预防及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监测
4.6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医疗卫生保障
5.8 生活保障
5.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5.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5.11 应急能力评价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附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处置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及时合理处置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氯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