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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务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以调查处理污染事件,消除污染危害,做好善后工作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我州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和协调一致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4 污染事故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省内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4.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5.1 本州行政区域内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5.2 超出事件发生地县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5.3 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5.4 州政府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
  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露等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或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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