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州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生态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生态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州林业环保局负责建立州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州林业环保局及州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按《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州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Ⅱ级响应时,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度和内容响应。
4.2.2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州林业环保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 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州林业环保局或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