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撰写较大以上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5.2 装备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州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县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县应当建立一支常务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企业的消防、防范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州、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