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四)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遇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循相关规定。
(五)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专职信息报送人员,具体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告等工作。
三、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政府先用电话迅速直报地委、行署领导或地委、行署秘书长,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事件情况和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后果以及应急处置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直至事件应急处置结束。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在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在4小时内上报地委、行署。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二)信息直报部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地委、行署主要领导,征得同意后方可上报省主管部门,同时,所报信息必须核实清楚,准确无误。
(三)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地委、行署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各县政府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先行预报地委、行署,并说明具体原因。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二)各县、各部门要注意从互联网、境外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
(三)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以政府门户网站为基础,接受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报告。
(四)各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