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隐患排查整治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区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有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
(二)排查整治内容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源保护区制度落实情况,保护区安全防护设施,保护区警示标志建设情况;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新(扩)建项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的堆置和存放情况,以及排污口设置情况;可能污染水源的畜禽养殖及旅游活动情况;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落实情况。检查中要全面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规取缔关停。要禁止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旅游、餐饮、畜禽养殖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对威胁水源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企业立项、矿产资源开采、安全生产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履行情况;安全和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情况;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及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矿山企业尾矿库是否存在易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库、险库和病库。检查中发现对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责令限期补办;对安全和环保设施不完善的要责成企业立即整改;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限期整改;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风险较大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五、排查整治时间和步骤
排查整治工作从2011年8月6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1年8月6日-10日):由各县政府组织环保、经商、国土和安监部门进行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分类指导,一企一策,逐一制定查处措施和整改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8月11日-20日):各县政府督促企业按照排查阶段制定的整改方案,集中时间进行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8月21日-31日):各县政府负责对全面排查中要求企业整改的工作进行验收,并对此次集中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