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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业务流程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业务流程的通知
(东署办〔2011〕125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现将《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业务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业务流程的通知

  为了全面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流程。

  一、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新单位参保。

  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1)参保申请书(新设单位提供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复印件;

  (3)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每个参保人员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传送数码底片;

  (5)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退休人员需附退休批文复印件;

  (6)参保单位职工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后,核发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者予以参保登记,建立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资料。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缴费进账单和IC卡工本费缴费收据,向参保人员发放医疗保险证和IC卡。

  2、单位参保人员变动

  (1)新增加人员提供单位证明,进编(调令)通知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传送数码底片,在增加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所增加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2)在职转退休经提供单位证明,退休批文复印件,在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退保的办理(死亡、出国定居、调出统筹地区外等)经提供相关证明、本人医疗保险证和IC卡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办理退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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