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地县应设立由监察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八、本意见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东署[2000]85号)和《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分配坚持统账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办法。各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 地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
1、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本地区贯彻落实省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及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