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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监管。城乡规划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发现或被告知辖区内有违法建设涉及违法用地的,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二)城市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在3个工作日内应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辖区内的林地违法用地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查处等工作,发现涉及违法使用林地的依法查处。
  第九条 各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统筹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制度,要建立“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违法用地;组织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违法建设,确保本级政府无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建设发生。
  (一)基层国土执法机构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查处,无法处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镇政府(街道办),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镇政府(街道办)在3个工作日内无法处理的,应向上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城乡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拆除。
  第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一)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本级公安机关无管辖权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国土资源部门,并说明理由。
  (二)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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