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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三)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应按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对审批类项目,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发改部门不得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对核准类项目,在未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对备案类项目,发改部门核发备案证后,项目单位凭发改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税确认手续。
  房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
  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农业、林业部门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对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并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书面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除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以及市政绿化、农业、水利和公共设施外,供电、供水部门应要求申请供电、供水的工地或工程设施的当事人至少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一的手续,否则,视为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予供电、供水;已供电、供水的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在有关部门执法人员配合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并对相关违法用电、用水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与行政审判联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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