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反映。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镇(街道办)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和查处,造成本辖区内1年度内累计出现3宗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或1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由任免机关或上级监察部门等依据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各镇政府(乡、街道办)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上级监察部门等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一)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限期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未在规定限期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且未在规定限期内告知所在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或相关部门的。
  (二)城乡规划部门未在规定限期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的。
  (三)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限期内立案调查的。
  (四)监察部门未在规定限期内决定是否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追究行政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的。
  (五)供电、供水部门没有查验合法用地手续,给予供电、供水的。
  (六)对土地违法案件负有查处职能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镇(街道办)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本辖区内1年度内累计出现5宗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或2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处理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的;依法追究各县(市、区)、镇政府 (街道办)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