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同一单位或个人一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两种以上认证的,按照最高的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要求及奖励方式
(一)申报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含茂名农垦系统)、农村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在获得认证后的一年内向所属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茂名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励申报表》并按规定填写后,连同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1、申报种植业类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奖励的,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后连同申报材料送市农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申报畜牧业类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奖励的,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后连同申报材料送市畜牧兽医局初审、市农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申报水产类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奖励的,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后连同申报材料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初审、市农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申报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含续期)奖励的,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后连同申报材料送市农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申报要求。申报认证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茂名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可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也可直接向市农业局领取);
2、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有效证书和批文复印件一式三份(须提供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须提供原件核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4、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工作总结一式三份。
(三)奖励方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
每年由市农业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集中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拨付。
第六条 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认证的,所受奖励予以撤销,奖金由市农业局负责追回。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